一、发证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含2002版《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属于许可范围。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以及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方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
(一)零售(加油站);
(二)零售(除加油站);
(三)批发(不带储存设施);
(四)批发(带有储存设施);
(五)仓储经营。
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仓储经营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应同时申请仓储经营和批发经营。
三、许可机关
金坛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并实施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
(一)零售(加油站);
(二)批发经营(带有储存设施);
(三)仓储经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由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其中,乘航镇、港口镇、三兴镇、后塍镇安全监管局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其他区县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暂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企业申请多种经营方式,其中涉及批发经营(带有储存设施)或仓储经营的,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四、许可条件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类别
(一)新设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新设申请: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或被注销的;
3.变更经营地的;
4.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5.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6.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7.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延期申请
企业需要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延期手续时,如经营企业有变更事项,应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1.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主要负责人;
4.门牌号(指因道路建设变更路名等原因,由公安机关依法变更门弄牌号并经相应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形);
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6.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四)遗失补办申请
企业遗失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应在本市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提出申请。
(五)注销申请
企业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提出注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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