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许多纳税人不解,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以下这些情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1、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2、我们是一个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时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3、某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4、机动车销售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合法有效的,且不属于下列不得抵扣的情形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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